Tuesday, November 12, 2013

艷電 - 汪兆銘

汪與日本談判周旋,蔣統領全國積極備戰
註:
1. 艷電,即汪精衛於1938年12月29日由林柏生代為發表致蔣介石的電報式聲明,表示其支持對日妥協的政策。 30日在香港《南華早報》發表。 29日韻目代日電報代碼為「艷」。 (韻目代日是中國歷史上的一種電報紀日方法。)
2. 艷電發出後,國民黨中央執委會臨時會議一致決議,開除汪兆銘的國民黨黨籍和一切公職。
3. 蔣介石汪精衛領導的國民政府,從日本侵華1931年九一八事變起,一直在作與日本政府和談的努力。同時,國民政府在蔣汪的領導下,也在積極發展經濟和軍備,作抗戰的準備。在這段時期里,蔣介石與汪精衛分工明確,汪以他個人名聲和地位,還有口才,主要負責與日本政府談判周旋,而蔣介石則統領全國全軍,積極備戰。
4. 汪精衛的《艷電》及和平運動,若成功,則是挽救中國于水火。可惜汪精衛失敗了。因為同意與中國親善友好的近衛內閣倒台了。

艷電 - 汪兆銘 1938

重慶中央黨部,蔣總統,暨中央執監委員諸同志均鑒:

  今年4月,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宣言,說明此次抗戰之原因,曰:「自塘沽協定以來,吾人所以忍辱負重與倭國周旋,無非欲停止軍事行動,採用和平方法,先謀北方各省之保全,再進而謀東北四省問題之合理解決,在政治上以保持主權及行政之完整為最低限度。在經濟上以互惠平等為合作原則。」

  自去歲7月蘆溝橋事變突發,中國認為此種希望不能實現,始迫而出於抗戰。頃讀倭國政府本月22日關於調整中日邦交根本方針的闡明:

  第一點,為善鄰友好。並鄭重聲明倭國對於中國無領土之要求,無賠償軍費之要求,倭國不但尊重中國之主權,且將仿明治維新前例,以允許內地營業之自由為條件,交還租界,廢除治外法權,俾中國能完成其獨立。倭國政府既有此鄭重聲明,則吾人依於和平方法,不但北方各省可以保全,即抗戰以來淪陷各地亦可收復,而主權及行政之獨立完整,亦得以保持,如此則吾人遵照宣言謀東北四省問題之合理解決,實為應有之決心與步驟。

  第二點,為共同防共。前此數年,倭國政府屢曾提議,吾人顧慮以此之故,干涉及吾國之軍事及內政。今倭國政府既已闡明,當以日德意防共協定之精神締結中日防共協定,則此種顧慮,可以消除。防共目的在防止共產國際之擾亂與陰謀,對蘇邦交不生影響。中國共產黨人既聲明願為三民主義之實現而奮鬥,則應即徹底拋棄其組織及宣傳,並取消其邊區政府及軍隊之特殊組織,完全遵守中華民國之法律制度。三民主義為中華民國之最高原則,一切違背此最高原則之組織與宣傳,吾人必自動的積極的加以制裁,以盡其維護中華民國之責任。

  第三點,為經濟提攜。此亦數年以來,倭國政府屢曾提議者,吾人以政治糾紛尚未解決,則經濟提攜無從說起。今者倭國政府既已鄭重闡明尊重中國之主權及行政之獨立完整,並闡明非欲在中國實行經濟上之獨佔,亦非欲要求中國限制第三國之利益,惟欲按照中日平等之原則,以謀經濟提攜之實現,則對此主張應在原則上予以贊同,並應本此原則,以商訂各種具體方案。

  以上三點,兆銘經熟慮之後,以為國民政府應即以此為根據,與倭國政府交換誠意,以期恢復和平。倭國政府11月3日之聲明,已改變1月16日聲明之態度,如國民政府根據以上三 點,為和平之談判,則交涉之途徑已開。中國抗戰之目的,在求國家之生存獨立,抗戰年余,創巨痛深,倘猶能以合於正義之和平而結束戰事,則國家之生存獨立可保,即抗戰之目的已達。以上三點,為和平之原則,至其條例,不可不悉心商榷,求其適當。其尤要者,倭國軍隊全部由中國撤去,必須普遍而迅速,所謂在防共協定期間內,在特定地點允許駐兵,至多以內蒙附近之地點為限,此為中國主權及行政之獨立完整所關,必須如此,中國始能努力於戰後之休養,努力於現代國家之建設。

中日兩國壤地相接,善鄰友好有其自然與必要,歷年以來,所以背道而馳,不可不深求其故,而各自明了其責任。今後中國固應以善鄰友好為教育方針,倭國尤應令其國民放棄其侵華侮華之傳統思想,而在教育上確立親華之方針,以奠定兩國永久和平之基礎,此為吾人對於東亞幸福應有之努力。同時吾人對於太平之安寧秩序及世界之和平保障,亦必須與關係各國一致努力,以維持增進其友誼及共同利益也。

  謹引提議,伏祈採納!
  汪兆銘,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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